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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根溯源:保险外汇资金风险在何处

2003年12月11日15:15:57  保险外汇管理/常思


  追根溯源:保险外汇险在何处

  截至2003年第一季度,全国保险公司共有34.5亿美元外汇资金。主要表现为在境内商业银行的外汇存款,共34.4亿美元,占全部外汇资金的99.5%。其中,活期存款4.3亿美元,占全部外汇资金的12.5%;定期存款29.4亿美元,占85%;作为资本保证金存出6549万美元,占2%。此外,还有3家外资保险公司通过总公司购买外币债券1673万美元(现市值),占0.5%。从外汇资金的运用形式看,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出资本保证金和外币债券等四种,以在境内银行定期存款为主。从来源上来看,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主要分成负债类资金和权益类资金。保险外汇资金特点及其风险  

  保险外汇资金特点  

  总体规模较小。截至2002年,保险公司本外币总资产6494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外汇资产所占份额约为5%。2002年保险公司本外币保费收入共3053{乙元人民币,而保险公司的外汇保费收入所占份额不到2%。

  

  外汇保费以短期为主。2002年,保险公司从事外汇保险的保费收入为6.5亿美元,全部为赔偿期限较短(大多为一年以内)的财产保险或者人身意外险的保费收入,没有期限长的寿险保费收入。

  

  资本充足,业务发展空间较大。从事外汇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有外汇资本金16.32亿美元,资产负债率38%,外汇资本充足。根据《保险法》对保险业务规模的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目前境内保险公司自留保费收入可以达到65亿美元左右,是当前外汇保险业务规模的10倍。

  

  流动性较高。从事外汇业务的保险公司,98%的外汇资金表现为银行存款,外汇资产的流动比率则高达78.5%。没有从事外汇业务的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几乎全部为银行存款。

  

  保险外汇资金的风险点  

  资金总量不足。如前所述,境内98%左右保费收入表现为人民币。根据保险经营的规律,保险公司收入的保险费,如果超过自身偿付能力的,应当进行再保险。当前全国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约为170亿元人民币,按《保险法》规定国内全部财产保险公司的自留保费总额应在680亿元人民币以下。但是,2002年全国财产保险费收入为778.3亿元人民币。这意味着,应当有100亿元人民币左右保险费必须分散到中国境外,其外汇资金需求约为12亿美元。但是,全国保险公司2002年外汇保险费收入才6.5亿美元。即使将全国保险公司现有34亿美元外汇资金全部支付再保险费,也仅能支付不到3年的分保费(不考虑保费增长因素)。况且,保险公司外汇资金还要支付赔偿、提留准备金,能够支付人民币分保费的,最多就是未分配利润部分。因此,与当前境内保险业面临的整体偿付风险相比,保险公司现有的外汇资金量远远不够。保险公司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将人民币保险费直接兑换成外汇支付再保险分出,无需拆东墙补西墙地挪用外汇保险费或其准备金。

  

  资金流动性工具缺乏。国外保险公司往往具有较多流动性工具,包括拆借,将保单、债券、股票等抵押融资等,以调节短期头寸。反观我国的保险公司,从资产流动指标看,外汇资金流动性较高;但从资金结构上看,12.5%是活期存款,85%是定期存款;定期存款中,50%的存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其中又有40%的存款期限在15年以上。支付保险赔偿或分保费等,往往时间要求特别高,一旦保险公司外汇流动头寸不足,无法及时付款,会给公司信誉等带来不良后果。还有一种情况是外币币种不匹配的风险。当前,境内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大部分为美元资金,小部分为港币资金,再有少数是欧元资金。但保险赔偿、分保费等支付所需的货币却不仅仅限于上述货币。保险外汇资金的货币兑换问题也是保险外汇资金流动性问题之一。

  

  适用形式单一,风险集中。当前保险外汇资金主要用于境内商业银行存款。实际上,《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运用提出了五种渠道,但目前,保险公司尚无法买卖外币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或企业债券等,保险外汇资金运用形式只能在境内商业银行进行大额协议存款(在境外银行存款需要外汇局特别审批)。保险外汇资金集中于境内银行存款,首要问题就是资金收益率被限制。虽然目前短期保险资金和权益类资金的收益压力不大,但受到利率政策影响较大,且缺乏利率避险工具,国内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业务由于人民币利率变化而产生的利差损失就是前车之鉴。另外,保险外汇资金集中存放在境内银行,还面临银行经营风险,也无法规避国家风险,影响到保险的社会补偿功能的发挥。而且,从国内保险市场发展来看,国内保险公司将逐步面临全球保险公司的业务竞争。从成熟保险市场的经验看,成功的保险资金运作可以有效提高承保能力,降低费率,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形成良性循环。如果国内保险公司一直将保险外汇资金运作于银行存款,有可能在今后的外汇保险竞争中处于劣势。

  

  利润有“水分”,负债没有充分记录.目前,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的账面值并不能全面反映其外汇资金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当前保险公司的外汇利润数据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的会计账面记录。但是,保险公司同时经营人民币和外币业务,展业、核报、理赔、再保、财务以及管理等环节兼作两类业务,同时发生营业费用,且绝大多数表现为人民币成本。这样,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成本大都计入人民币报表,在外汇资产负债表中没有体现。年复一年,累积的外汇利润中含有很大水分。另一方面,在2002年11月前,有关管理部门并没有明确规定外汇保险业务应提取相应的外汇准备金,在实际业务中,保险公司往往以人民币资金代提,将外汇资金计为利润。由此,负债科目缩水,利润虚增,外汇保险业务的偿付风险没有能够充分体现。

  

  保险外汇资金境内外运作的整体思路  

  在今后几年内,随着国际再保险业务的扩大,国内大型保险公司海外上市或吸引外资参股,境内的保险外汇资金总量可能达到70—80亿美元,乐观估计会超过100亿美元。外汇局承担着配合中国保监会做好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监管的职责。

  

  一是扩大保险外汇业务空间;二是市场化经营,审慎性管理(链接到本期《它山之石:对美英保险市场的考察与思考》);三是将人民币保险资金与外汇保险资金的运用分开。第一,人民币保险资金以负债类资金为主,为弥补保险经营亏损,资金运用压力大,外汇保险资金主要为权益类资金,外汇保险业务没有亏损,扩大投资是为了闲钱利用,增加收入;第二,人民币保费资金特点是中长期资金,外汇保险资金是中短期资金,投资工具选择不同;第三,人民币保险资金以提高收益率为运用目标,外汇保险资金以保持流动性为目标,投资方向不同;第四,人民币资金规模大,进行严格的比例限制仍有获利空间,外汇资金规模小,投资比例限制过严,获利空间甚微,投资方式不同。因此,两者的实际操作方案和对应的管理措施都有较大的差异。对人民币保险资金,可以采取试点等行政审批形式,控制资金规模和资金流动。对外汇保险资金,应当采取扩大业务范围的方式,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投资运作的市场化管理手段。四是循序渐进,稳步推动。无论是保险外汇资金扩大运用渠道,还是人民币保险资金扩大投资对象(境外运用),对于外汇局或保监会都是新的管理范畴,需要进一步规范资金流动渠道或明确审慎性管理风险指标。尽管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有一定的人民币资金投资经验,但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毕竟不同,面临的市场及其风险要大得多。具体而言,保险外汇资金主要是权益类资金,它们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最终保证,一旦出现较大亏损,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将“资不抵债”。因此,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运作,应当安全性兼顾流动性,谨慎进行。而人民币保险资金,大部分来源于保费收入,特别是期限较长的寿险保费收入。投资的主要压力也是来源于收益压力。所以,对保险公司人民币资金境外运用,应当安全性兼顾收益性。保险外汇管理大事回放1992年1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对中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等进行规定。

  2002年9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从2002年11月开始正式实施,明确了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外汇业务及其外汇帐户管理,境内外汇保险及保险项下的各项结汇、售汇及付汇,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公司外汇收支管理等的基本规定。这是保险外汇管理的一项基础性法规。

  2002年11月-2003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对全国保险公司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清理。

  2002年11月7日中保康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了《保险业务外汇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后的第一张《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2003年2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保险经营机构外汇收支表的统计和报送规范。

  2003年5月全国保险公司第一次规范报送保险外汇收支监管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险外汇资金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分析。

  2003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在其官方网站上正式发布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2003年6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境内保险公司经营的人民币保险可以购汇向境外进行再保险。

  2003年8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允许保险公司开展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境内金融机构从事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2003年9月12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家获准购汇对外支付再保险费用的保险公司。

  2003年9月l?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认真做好保险公司外汇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分局清理无证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

  2003年10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对保险外汇管理涉及的各项操作性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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