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债利息所得税该不该交?
一直"稳坐钓鱼台"的债民们最近比较烦,债市一跌再跌不说,领息遭遇扣税也颇为不爽。近期正付息的城投债券、久事债券或浦东建设债券等几个"准金边债券"一改往年做法,开始加征个人利息税。那么,企债利息个人所得税究竟该不该纳呢?兑付机构又是否有权扣缴呢?
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从1994年1月1日起就是法定需缴纳20%所得税的对象。所以,一个不容置疑的法律事实是,个人利息所得必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若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企业债券利息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能是一件可谈不可为的事。
首先,区分投资者属于机构还是个人本身是一个难题;其次,扣缴义务人确定的合理性问题,从工资扣税和储蓄存款付息扣税的惯例来看,作为真正支付利息的企债发行人应该是代扣代缴人,但企债利息又并非由发行人直接支付给投资者,而是通过证券公司等兑付机构完成的,所以又存在代理支付的情况。
鉴于以上原因,企债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问题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99年年底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以前,所有企业债券在发行时均未提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兑付和付息时也从不缴纳;第二阶段:1999年底至2001年中移动债券发行之前,由于储蓄存款利息税已经开征,企债利息个人所得税问题开始浮出水面,铁路债券、三峡债券是否应纳税等争论间或见诸报端,个别地方税务局开始在企业债券兑付或付息时要求发行人或兑付机构扣缴税款,甚至直接到营业部开设征税点,但这期间企业债券发行时仍然对个人所得税问题讳莫如深,多数均未明确表态,但个别发行人与承销机构达成一致,申明由发行人负责解决税收问题;第三阶段:2001年中移动债券发行至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国税函(2003)612号文之前,该债券在2001年6月发行,开创了发行时就申明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先河,此后绝大多数企业债券发行时均沿用了中移动债券的做法,但是,此前发行的企业债券在兑付和付息时多数仍然未扣缴税款,道理很简单,发行人和兑付机构都不愿意做使投资者不满意的受累不讨好的事;第四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国税函(2003)612号文之后,这份函并未对企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给出能够规范执行的完整细则,但第一次明确了代扣代缴义务人,于是,兑付机构在没有工作规范的情况下不得不承担扣税的法律责任。然而,面对诸多技术性问题,兑付机构也处在两难境地------不扣税违法;扣税又面临如何处理无记名实物债券、对早期发行的部分企业债券一直未扣税如何解释等历史遗留问题,客观上存在执行困难。
从实际情况来看,上海本地正在付息的企业债券多是在2001年6月以前发行,属于企债利息个人所得税问题最为模糊的时期,以往各年付息时也均没有缴税情况。如果发行人曾经在发行章程中作出过由发行人代缴或负责解决的承诺,则税款由发行人缴纳,投资者将继续获得全额的税后利息;但如果发行人并没有在发行章程中作出过类似承诺,投资者缴税的义务则是第一位的,由兑付机构代扣代缴,债券利息实际是含税利息,只是往年未被扣缴,今年开始扣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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