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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等五部门联手立规 外资可协议受让流通A股

http://stock.163.com 2006-01-05 06:37:48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上海)   网友评论 0 条

    [网易证券解读] 要点与歧义解释:

    ●境外战略投资者只是被允许投资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G股)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两类,并且是协议转让,并非象QFII那样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

    ●入股比例不低于10%,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实际上只能战略投资,难以炒作

  北京消息 (记者 周翀)国外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两类对象进行战略投资,可以采取有条件的定向发行和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这是商务部证监会、国税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近日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作出的规定。

  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配套政策,2005年11月商务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可购买已股改公司A股股份。新颁布的办法进一步对外资战略投资的方式进行了界定。

  《办法》规定,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禁入和投资比例限制。

  《办法》同时明确,符合下列五种情形的国外投资者可以出售A股: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而对境外战略投资者在二级市场对A股只能卖不能买的限制,西南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周到认为,既明晰了外国战略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QFII之间的边界,也为监管部门规避了风险。“如果所有外国投资者都通过战略投资者名义对A股股票进行买卖活动,将给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QFII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

  《办法》将于1月30日正式实施。

网易证券调查
您认为新一轮行情会在春节前后这段时间到来吗?

会,目前股市走强的迹象相当明显,大行情一触即发!
会有一些行情,但幅度不会太大;
不会有行情,条件不具备,还有一大堆利空消息没有消化;
我不知道~
投票结果

本投票起止时间:
2006-01-05 至 2006-01-12

标签:A股 QFII 上市公司 商务部 外管局 战略投资者 投资者 收购 破产 股权分置 行业 西南证券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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